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新闻动态

江苏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量:

江苏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创造平安、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使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检查办法。

第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中心)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所属实验室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学院(中心)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中心)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内容进行。

第四条      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实验中心以及研究院(所)、实践(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各类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细化检查项目内容,明确责任人及检查方法、方式、范围、频次。

第五条      实验室应做好日常检查、节假日前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排除隐患,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随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整改方案。所有检查记录必须自行留档。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和重点部位进行例行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并通过网上公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各实验室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厘清责任并按要求积极整改。

第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所涉实验室进行“封门”处理。实验室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报送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准入制度、实施负责人和管理员的通知 下一条:缅怀历史、重温入党誓词

关闭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邮编:212013

信箱:sbc@ujs.edu.cn

您是第 位访客

© 2025 sbc.ujs.edu.cn 版权所有:江苏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